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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面解读——规范市场保障安全

吉林省出台了《道路运输条例》,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各方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这个条例覆盖了全省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业务,包括客运、货运、车站经营、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县级以上的交通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其他政府部门也要配合执行。政府还需制定道路运输的发展规划,鼓励投资,扶持行业发展。交通部门要调整运力,合理分配车辆,加强市场监管,推广信息技术在运输业的应用,发展安全环保的运输方式。运输业者要合法经营,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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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者要取得相应的许可和营运证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交通部门需定期发布客运市场信息,并制定增加运力的方案。客运线路的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获得许可的业者必须按照承诺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合法的客运业务,不得阻挠新的客运车辆运营,不得扰乱运输秩序。客运线路经营者必须持续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停业或转让经营权。客运业者要提供与票价相符的服务,对于误乘或漏乘的乘客要全额退款或安排改乘,对于造成乘客伤害或行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客运业者还要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设施完好、安全有效、清洁卫生,并采取措施保护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乘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客运站和司机有权拒绝携带危险品的乘客乘车。托运货物时也不得夹带危险品。

在新建或改建县乡公路时,要同步建设乡村客运站等配套设施。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和站点运行,并设置客运标识。交通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在市区内设置客运班车站点。在节假日和客流高峰期间,交通部门可以调整客运班车的线路、班次、站点和发车时间,客运业者必须遵守调度安排。旅游客车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停靠,不得随意设点停靠。包车不得沿途揽客。客运服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标识。货运业者要合法经营,不得进行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垄断货源,不得妨碍货主自由选择承运人。鼓励使用标准化运输车辆,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城市绿色配送等运输方式。危险废物的运输要遵守相关规定。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在车身喷涂标识。提供驾驶服务的汽车租赁业者视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业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紧急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由交通部门组织和实施,业者必须遵守调度,政府将提供相应补偿。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分站必须获得许可。客运站经营者要根据许可确定的线路、班次、车辆和站点组织车辆进站、售票、发车,并公布相关信息,引导旅客,维护秩序。客运站经营者要提升服务设施,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城市客运站应提供信息查询、联网售票等服务。客运站不得非法收费、提供不公平服务、占用票款、强迫发车、在站外检查车辆、提供虚假信息等。客运站与客运业者签订或变更服务合同后,必须向交通部门备案。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如实填写日志,建立学员档案。交通部门和驾驶考试发证机构要建立培训与考试的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培训考试的质量。机动车维修业者要具备相应条件,建立维修档案,并实施电子化管理,托修方有权查询维修档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承担法律责任,并至少保存两年的检测资料。维修和检测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仓储、保管、配载、理货、代理、信息服务和搬运装卸等。货运信息服务业者要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如果信息错误导致车辆空驶、运输延误等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赔偿。货主和承运人有权自行装卸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装卸业务,不得强制装卸、野蛮装卸。

道路运输业者及相关业务业者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信息。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必须佩戴标志,并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重点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检查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交通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合作,在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和留验站实施临时卫生检疫。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口岸国际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便利化运输水平,并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外省运输车辆在本省从事驻点运输必须接受管理。驻点运输是指获得经营许可的车辆在非车籍地的驻在地连续三十天内有五天以上从事运输经营。以车籍地为一端的班线运输车辆除外。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或没有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的,交通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车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超载车辆必须立即制止,客运超载必须安排改乘,货运超载必须卸载并保管超载货物,费用由超载运输经营者承担。上级交通部门必须监督检查下级部门的执法活动,纠正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交通部门必须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监督,处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回应和处理。对经营者、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未签订合同、未按大纲培训、未如实填写日志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拒绝紧急任务、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压缩气体、未按批准线路运营、不服从调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未经授权出租或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设立分站、不具备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等,将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一万元,将被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获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但仍继续经营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吊销许可。检测机构出具不真实、不准确检测结果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列入不真实、不准确检测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交通部门管理人员非法扣押许可证、车辆,非法拦截车辆、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营利性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以及工厂(矿山)自有车辆仅在本单位区域内非公共道路上的运输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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